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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以下
    簡稱水患治理計畫)之管制考核、執行協調及其他相關事項,特成立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中央辦理水患治理計畫推動之政策執行協調事項。
(二)協調水患治理計畫各階段實施計畫之用地取得、經費籌措等相關事
      項。
(三)協調排除水患治理計畫執行時面臨之相關問題。
(四)協調水患治理計畫推動之其他應配合事項。
(五)辦理水患治理計畫之各項管制考核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
    人,由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局局長兼任
    ;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代表一人。
(三)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南區分處代表一人。
(四)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五)本府農業局局長。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
(七)本府地政局局長。
(八)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九)本府財政處處長。
(十)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一)本府政風處處長。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水利局水利工程科辨理。
    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


五、本小組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
    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本府委員一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