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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因應旅宿業防疫整備補助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旅宿業營運之影響,針對本市營運中之旅宿業,補助一次性定額防疫整備實施經費,鞏固本市防疫措施,並降低所受衝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合法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九日前取得登記證且仍營業中者,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防疫整備作為如下:防疫物資採購、加強行動措施(如實聯名制、清潔消毒等)、人力教育訓練、相關設施採購等,或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助於提升防疫工作之實際作為。

四、本要點補助金額依核准房間數區分如下:

(一)房間數115間:每家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房間數1649間:每家新臺幣四萬元整。

(三)房間數5099間:每家新臺幣六萬元整。

(四)房間數100間以上:每家新臺幣八萬元整。

五、補助對象申請時為列冊之防疫旅館,且執行防疫旅館業務達三個月以上,可依列冊登錄之防疫旅館房間數(有變更者依天數比例計算房間數)依如下標準申請加發:

(一)防疫旅館房間數115間:每家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防疫旅館房間數1649間:每家新臺幣四萬元整。

(三)防疫旅館房間數5099間:每家新臺幣六萬元整。

(四)防疫旅館房間數100間以上:每家新臺幣八萬元整。

六、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影本。

(三)防疫整備證明資料及照片。

(四)領據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五)個人帳戶切結書(非以旅宿業事業主體名稱而以負責人帳戶申請補助者始需檢附)。

七、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以電子郵件、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至本局,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局,以電子郵件寄送時間為憑;以掛號寄送本局,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八、申請補助案件,其應檢具文件不符或欠缺者,其情形得補正,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九、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如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