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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受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辦
    理專任運動教練遴選事宜,特設臺南市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專任運動教練遴選簡章。
(二)審議錄取標準、錄取(候補)人數及公布放榜事宜。
(三)督導試務工作小組各項業務之執行。
(四)處理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有關之緊急偶發及爭議事件。
(五)其他與專任運動教練遴選之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局及所屬機構代表一人。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四人。
(三)體育專業人員代表四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於該年度遴選作業結束後,應即解散。
五、本會會議視遴選工作推動情形不定期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或得指定代理人。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
    ,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六、遴選委員及相關人員就遴選工作所知悉之各項資訊,於遴選結果未公
    布前,應負保密義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會另有決議者,不在
    此限。
      本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規定為之。
七、本會下設試務工作小組辦理遴選各項作業,由學校輪流擔任。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