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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補充規定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以下簡稱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局辦理校長遴選作業,應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以下簡稱遴選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簽陳市長聘()兼之:

(一)本局代表三人。

(二)學者專家四人。

(三)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經本府核准立案之市級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為浮動委員。

前項第二款之學者專家,自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該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該校班級家長代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遴選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遴選會委員任期自起聘日至當年度校長遴選工作完成為止。

委員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委員於任期中,不得與參加校長遴選者就相關遴選事項,有程序外之接觸。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局解聘之;其缺額,依第二點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四、遴選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十八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五、遴選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局長指定所屬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會務。

六、遴選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長遴選作業方式、遴選基準、資格審查、考評結果及其相關審議事項。

(二)校長任期屆滿申請連任、延任之審議事項。

(三)現職校長參加出缺學校校長(以下簡稱轉任)遴選之審議事項。

(四)出缺學校新任校長(以下簡稱新任)遴選之審議事項。

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之浮動委員於審議前項第一款事項時,不得參與。

七、遴選會辦理校長遴選作業順序如下:

(一)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申請首任校長遴選作業。

(二)任期屆滿並於一年內屆齡退休校長延任遴選作業。

(三)任期屆滿四年辦學績效優良之現職校長申請連任遴選作業。

(四)連任屆滿八年辦學績效優良之現職校長申請轉任遴選作業。

(五)任期屆滿四年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辦學績效優良之現職校長申請轉任遴選作業。

(六)其餘符合資格者參加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作業。

八、校長遴聘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如因情況特殊或無人申請參加遴選,或申請者已被遴選為其他學校校長,本局得徵詢符合資格者,推薦為該校校長人選,並經遴選會決議行之。

九、校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遴選新任校長到任日止。

前項代理人員如為校內教師,且代理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除該代理校長職務外,得不再兼任其他行政職務。

十、校長任期年資,均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十一、校長第一任任期未屆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轉任遴選。

十二、參加校長遴選者,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六條、第六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且無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與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各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參加校長遴選;已參加者,撤銷其資格;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其聘任。

參加校長遴選者,不得有請託關說之情事;違反者,喪失參加該次遴選資格;已經遴選會審議通過或已聘任為校長者,撤銷該決議或聘任,並重新辦理遴選。

十三、新任遴選方式如下:

(一)初選:資料審查(含服務績效)。

(二)複選:平時表現訪視(辦學績效評鑑)、口試(面試)。

十四、本局應公告校長出缺名單,並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其遴選作業時程由本局另定簡章辦理。

參加校長遴選者,應於期限內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連任或延任者:申請表。

(二)申請轉任或新任者:申請表、學校經營計畫書、參加遴選學校重大校務議題策略(含辦學理念)簡報。

本局辦理校長轉任、新任遴選作業時,得邀集出缺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辦理座談會或說明會,增進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瞭解校長候選人之辦學理念及未來校務發展計畫。

前項座談會或說明會,應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其座談會或說明會蒐集對校長候選人之意見,於提供遴選會參考時,不得以得票數或得票順位方式呈現。

十五、遴選會就校長遴選事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之。

經遴選會選出之校長由本局報請市長聘任之。

十六、校長遴選考評之委員名單及處理過程,於遴選或考評結果未發布前,參與人員應保密。

十七、校長辦學績效考評由本局就下列項目,綜合總評:

(一)平日辦學情形。

(二)年度成績考核。

(三)學校評鑑成績。

(四)其他評核。

本局應將前項總評結果,提供遴選會作為審議連任、轉任之參考。

十八、遴選會委員審議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遴選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或其利害關係人應提出相關原因及事實,於遴選會決議前,向遴選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於五日內向本局聲明不服,本局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遴選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遴選會主席命其迴避。

遴選會主席有前項情形時,由本府命其迴避,並由遴選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