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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共運輸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南市政
     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營運管理課:本市公車、捷運公車系統、計程車、船
         舶之規劃、營運管理及運價初審、車輛動員業務協調
         及其他一般運輸業務協調等事項。
       二、運輸設施課:公共運輸場站、候車設施、智慧型公車
         輸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及資訊整合分析等事項。
       三、運輸稽查課:公共運輸業行車業務稽查、行車事故統
         計分析、服務指標評鑑及獎懲核定、違反運輸相關法
         規裁罰及訴願等事項。
       四、秘書室:研考、企劃、文書、檔案管理、法制、印信
         、庶務、出納、財產管理、採購、發包、資訊業務、
         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書記。
第  五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營運管理課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五、人事管理員。
       六、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
     加。
第  十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定,報
     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
     本府。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