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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報支超勤加班費審核作業流程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稱本局)為審核及核發員警報支超勤加班費
    作業,特訂定本審核作業流程。
二、各單位報支超勤加班費,應確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
    點辦理,按月檢齊個人申請表、清冊及勤務執行相關資料,經逐級審
    核後,陳單位主管覆核,於次月五日(以上班日為準)前彙送行政科
    ,按前揭要點之規定,由行政科、督察室、人事室及會計室等單位分
    工審核,未依上開規定報支超勤加班費,或特殊情形未事先簽准者,
    為求嚴謹與適法,應予退請更正;人事室於次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核,
    轉請會計室賡續審核,符合請領規定之單位,即依程序於次月二十五
    日前(因應會計年度經費核銷,另函轉提前辦理)彙報臺南市政府請
    領核發超勤加班費。
三、本局外勤員警支領超勤加班費,仍按行政院函頒規定,每人每月最高
    超勤時數以一百小時及支領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七千元之上限標準
    發給。
四、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策進現行超勤加班費核領作業規定:本局應建
    立明確抽查制度及審核責任,除平時審查外,每月應依下列方式實施
    抽查:
(一)分局層級:以所、隊及分局本部為單位,每月抽查單位數須達六分
      之一以上,每半年應全面抽查各單位一次以上。各受抽查單位應抽
      查之人數,按下列方式計算:
      1.未滿五十人者,抽查一人。
      2.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抽查二人。
      3.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抽查三人。
      4.二百人以上者抽查四人。
(二)警察局層級:以所屬各分局、大隊、隊及局本部為單位,抽查方式
      同分局層級。
(三)各級抽查單位應於清冊審核簽章欄上記錄被抽查人員姓名,並將抽
      查情形依規定格式填寫,陳請機關主官核閱後裝訂成冊,以備上級
      機關不定期檢查。
五、本局於次月抽查三個分局及一個大隊(含隊),局本部以當月抽查方
    式為之,按當月申報超勤加班費之二個科、室、中心抽查審核;前揭
    受抽查單位及應抽查之人數,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
    點之分工審核順序,由本局行政科辦理;凡違反申領及審核作業情形
    者,由人事室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相關規定簽核議處。
六、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標準及超勤時數核計應
    依前揭要點審核作業,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依法究辦並
    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執行本案人員之獎勵,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辦理外勤員警超勤加班
    費業務人員獎勵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