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每週授課節數:
領域/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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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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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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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領域(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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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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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與專任教師相差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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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領域(英語)、數學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社會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綜合活動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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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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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表之節數不含導師時間。
三、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
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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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班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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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二十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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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三十五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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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四十四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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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五十三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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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六十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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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班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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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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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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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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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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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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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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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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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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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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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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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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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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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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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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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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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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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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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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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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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行政〈全校每週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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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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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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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十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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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十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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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教師
〈節/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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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不超過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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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輔導教師:國文科六節、其他領域/科目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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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資訊組長之學校網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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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職每週減授二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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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離式合作技藝課程隨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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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減授節數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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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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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午餐廚房及公辦民營學校: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者,其每週授課節數比照組長,惟由主任、組長兼任者,依本職授課節數再減二節,教師減授課節數後,每週授課總節數應符合基本授課規定。
他校供應及外訂桶餐學校:依本職授課節數再減二節,教師減授課節數後,每週授課總節數應符合基本授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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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班級數指學校編制之普通班級(含體育班及藝術才能班)
,不含特教班。
教師協辦行政減授節數,於表列總節數範圍內運用,需兼顧學生權益,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四、學校依規定排課後,如全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大於全校學生學習節數而產生剩餘節數,其分配應維持公正性,由課程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訂定之。
五、學校得依實際需求彈性運用人事經費,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進用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其鐘點費支出由以每人每週三十節核列。
六、學校若為發展學校特色,外聘專長教師或大專校院教師授課者,其鐘點費支出由以每人每週三十節核列學生每週學習總節數為原則,不得逾越每年四十三萬二千元整(勞健保、勞退另計),且在每週學習節數內實施。
七、教師減授課節數後每週授課總節數不得少於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