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教師每週授課節數部份:如附表一。
三、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二。
前項班級數指學校編制之普通班級(含體育班及藝術才能班),不
含特教班。
教師協辦行政減授節數,於表列總節數範圍內運用,需兼顧學生權
益,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四、學校依規定排課後,如全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大於全校學生學習節數
而產生剩餘節數,其分配應維持公正性,由課程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
訂定之。
五、學校得依實際需求彈性運用人事經費,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
百分之五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改聘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或進用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其鐘點費支出由以每人每週三十
節核列。
六、學校若為發展學校特色,外聘專長教師或大專校院教師授課者,其鐘
點費支出由以每人每週三十節核列學生每週學習總節數為原則,不得
逾越每年四十三萬二千元整(勞健保、勞退另計),且在每週學習節
數內實施。
七、教師減授課節數後每週授課總節數不得少於一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