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協助推動地政業務之地政
士,作為地政服務人員之表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良地政士參選人,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
(一)領有本市地政士開業執照,且於本市連續執業滿二年以上;地政士
退出共同執業,於三十日內自行開業或加入共同執業者,視為連續
執業。
(二)最近三年內未經評選為本市優良地政士;且無違反地政士法而受行
政罰鍰處分。
(三)最近五年內無違反地政士法而受懲戒處分。
(四)最近十年內無因執行業務涉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變造文書
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符合前點資格之地政士,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獎勵:
(一)在本市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前二年度合計一百件以上,
而其補正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五且駁回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三。
(二)對地政相關法令或作業程序提出創新、修正或改進意見,經有關機
關採行,成效顯著者。
(三)志願參與地政業務相關機關為民服務工作,達三百小時以上,服務
成績優良,提出證明文件者。
(四)舉發虛偽不實或詐騙之土地登記、測量案件,有效防止犯罪行為者
。
(五)參與地政士公會會務三年以上且績效卓著,或熱心公益貢獻顯著者
。
(六)推行地政教育二年以上或協助解決不動產糾紛案,成效顯著者。
(七)公開發表地政有關著作,對地政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八)前一年度在本市代理土地增值稅、契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網路申報
,經地政或有關機關審認成績優異者。
四、地政士申請獎勵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市之地政士公會、依相關法令於
本市立案之地政士相關團體(以下稱推薦單位)申請推薦,各推薦單
位推薦之參選人以不超過五名為限:
(一)臺南市優良地政士推薦表(如附件一)。
(二)參選人同意書(如附件二)。
(三)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附具代理申請登記案件統計表及其
明細(如附件三、四)。
(四)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五、推薦單位應於本局規定期間內將參選人資料彙整為冊,以掛號郵寄或
逕送本局,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參選人檢附之文件不符規定或填寫內容有誤者,由本局通知參選人
於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六、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本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就推薦單位之參選人資料等文件進
行書面審查,並將符合參選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公布五日
,公布期間如經檢舉不符參選資格或獎勵條件並經查證屬實者,取
消其參選資格。
(二)複評:由臺南市政府地政士獎懲委員會以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依
評分表項目評分及加總(如附件五、六)。
評選結果依分數高低排序,未達七十五分者不予獎勵;每年獲選之
地政士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但評選分數相同,致人數大於三人時,
不在此限。
七、經核定獎勵者,頒發獎座及獎狀,並於地政士座談會或其他活動場合
公開表揚,同時公布於本局網站。
八、受獎人如經查獲有資格不符或事蹟不實之情事,本局應撤銷其獲獎資
格,並追回其所獲獎座及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