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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調用教師處理原則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調用所屬各級學校教
  師本局支援業務,特訂定本原則。
二、調用教師之業務由本局課程發展科主辦,其他科室協辦。
三、調用教師資格如下:
(一)本局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教師。
(二)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三年以上。
(三)近三年內成績考核均為四條一款。
四、調用教師以公假方式調用支援本局業務。調用教師以全時調用為原則
  ,調用期間配合學年度每次以一年為限,調用期滿工作成績考評合格
  者,得繼續調用,調用期間連續不得超過三年。
五、調用教師人數採總量管控,其原則如下:
(一)全時調用教師總人數以三十人為上限。
(二)每校調用教師人數至多三人,編制二十人以下學校以一人為限。
   前項各款總量管控之調用教師人數,不包含任務編組及教育部專案
  計畫補助人事費用之調用教師員額。
六、一般性業務調用教師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提出調用教師支援業務需求表。
(二)課程發展科彙整各科室需求人力,簽陳局長核定各科室調用人數。
(三)公開遴選有意願調用之教師或考評有意願繼續調任者之工作成績。
   專案或緊急性業務須調用教師時,由業務需求科室簽擬,調用程序
  除作業時程外,其餘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並由課程發展科管控人數。
   特殊教育及幼兒園調用教師名單,由課程發展科協同特幼教育科管
  控。
七、調用教師調用期間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或代課教師處理,
  所需代理或代課費由所屬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若經費不足時,再向
  本局覈實申請補助。
   調用教師必要時,每周得返校授課二節。
八、調用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歸建:
(一)調用期間屆滿,無意願或未繼續調用者。
(二)專案性或緊急性業務結束。
(三)調用工作成績經考評不合格者。
(四)工作不適任或處理公務有重大違失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經局長核定應歸建者。
九、全時調用教師支援本局期間,比照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給予休假、
  支領不休假加班費,並得在所屬學校申請使用國民旅遊卡支領休假旅
  遊補助,所需經費由所屬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若經費不足時,再向
  本局覈實申請補助。
   調用教師之出差勤比照本局公務人員辦理。
十、調用教師每年之成績考核,由本局提供平時考核資料,送請原服務學
  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