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南市立幼兒園(以下簡
稱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幼)契約進用教保員
(以下簡稱教保員)遷調作業,應組成臺南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遷調
小組(以下簡稱遷調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教保員申請市內遷調作業。
(二)辦理教保員申請遷調他縣市作業。
(三)其他有關教保員申請遷調作業之協調事項。
三、遷調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委員中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申請遷
調幼兒園行政代表及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委員由本局局長遴(派)聘之,並由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
召集人,開會時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委員任期為一年。
遷調小組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四、教保員應符合下列規定,始得申請遷調:
(一)在現職幼兒園或附幼實際服務累計達六學期以上,前述實際服務之
認定不含借調人員、代理教保服務人員、留職停薪年資。
(二)留職停薪者,經幼兒園或附幼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核准於當
學年度遷調生效日前回職復薪。
(三)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之一者。
五、申請市內及他縣市遷調作業之教保員應於指定期限內,檢具下列各項
表件向服務之幼兒園或學校申請,經幼兒園或學校初審後,逕送遷調
小組審查,各項表件一經提出不得更改。
(一)申請表。
(二)服務證件(不定期勞動契約、年資、考核、獎懲、進修研習等證明
文件)。
服務證件應檢附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由遷調小
組存查。
六、遷調小組辦理現職教保員申請市內遷調作業,其年資、考核、獎懲、
進修研習等積分核給標準,比照當年度教保員申請遷調他縣市作業之
積分審查參考原則辦理。
七、市內單調遷調作業依核給積分高低,採公開作業方式辦理,積分相同
時,應以年齡(以出生年月日排序)、年資積分、考核積分、獎懲積
分、進修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由遷調小組
抽籤決定作業順序。
八、市內遷調分為單調、互調與多角調,成功遷調者,其積分歸零計算。
申請互調、多角調之教保員,需先經雙方或現職幼兒園或學校審查
同意後,由幼兒園或學校核發同意證明書,併其他相關證件向遷調小
組提出遷調申請;如未能取得該幼兒園或學校同意書者,則視為遷調
不成立;相關人員間經查有對價關係,除依相關規定加以究責外,並
移送職司風紀與司法機關查處。
九、教保員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市內遷調或他縣市遷調,兩者不得同時
申請。
十、幼兒園或學校教保員申請市內及他縣市遷調作業之數額,不得超過當
學年度幼兒園或學校同職別數二分之一,但同職別人數為一人者,不
在此限。申請人數超過時,以積分高者優先,積分相同時,抽籤決定
,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及人事主管應負審核責任。
十一、未委託遷調小組之幼兒園或學校,其校園內之教保員不得參加遷調
小組所辦理之遷調作業。
十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教保員經遷調至新幼兒園或附幼服務,
仍應經新幼兒園或學校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
進修研究實施要點規定審查核可後,始可前往進修。
十三、經遷調之教保員,除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
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進用。
教保員經達成遷調而未報到者,致影響其他幼兒園或附幼教保員
遷調者,各該遷調均失其效力,各教保員仍留原幼兒園或附幼服務
,原幼兒園或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教保員之原幼兒園或學校可
增開缺額者,各該遷調不失其效力。
十四、遷調小組於指定期間內召開遷調協調會議,進行遷調名單之確認,
通知委託幼兒園或學校遷調結果。並由幼兒園或學校通知達成遷調
之教保員於指定期限前向新幼兒園或學校聯繫報到資格審查事宜。
各幼兒園或學校應於資格審查當日將資格審查結果(含紀錄),
以書面通知遷調小組,倘有資格審查未通過者,應另以書面敘明理
由通知該調出教保員及原服務幼兒園或學校。
遷調生效日一律為當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