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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藝術行政科:地方表演藝術團隊扶植輔導、地方藝術人才培育獎勵、
    臺南市立民族管絃樂團、交響樂團輔導管理及相關視覺藝術等事項。
二、文化建設科:公共藝術設置審議、專戶管理運用、文化展演空間及文
    化環境規劃等事項。
三、文化發展科:博物館及地方文化館輔導管理、國際文化交流規劃推動
    、文化法規、政策及制度研訂等事項。
四、文化事業科:地方文化產業輔導管理規劃行銷、文化創意商品開發及
    行銷推廣、文化基金會與文化機構設立輔導、古蹟經營管理等事項。
五、文史研究科:地方文學研究發展保存推廣、地方文學人才培育獎勵、
    史蹟源流研究推廣、口述歷史影像紀錄級區圖書館之輔導等事項。
六、社區營造科:社區營造點輔導推廣、社區藝文推展、替代役管理及藝
    術介入空間等事項。
七、秘書室:本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業務研究考核、
    文書、檔案管理、財產管理、出納、法制、資訊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
    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科員、技士、助理員
、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文化資產管理處、臺南文化中心、新營文化中心、圖書館,其組
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