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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6.11 05: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檢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及提供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獎勵金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警交字第1120130691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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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民眾檢舉本府警察局轄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下稱肇事逃逸案件)或提供其他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以協助釐清肇事原因,確保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道路。

(二)車輛: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所稱之車輛。

(三)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於主管機關轄內道路行駛,致人受傷或死亡之事故。

(四)肇事逃逸案件: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逃逸之案件。

(五)重傷:指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稱之重傷。

(六)肇事逃逸證據資料:指足以協助調查肇事逃逸受傷或死亡案件且與主管機關既有蒐集之事跡證無重複性,並經查證屬實之具體資料。

(七)錄影資料:指與主管機關既有蒐集之事跡無重複性,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釐清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之動態錄影檔案。

(七)檢舉人:指向主管機關提供肇事逃逸證據資料之自然人。

(八)提供人:指向主管機關提供錄影資料之自然人。

四、檢舉人檢舉肇事逃逸案件,除提供肇事逃逸證據資料外,應配合主管機關製作紀錄或調查筆錄,並提供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因前項檢舉而破案者,按下列標準發給獎勵金:

(一)致人傷害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二)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六千元整。

(三)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獎勵金發給最先檢舉人,檢舉先後以主管機關受理時間為準。

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案件者,獎勵金由檢舉人平均受領之;不能辨別檢舉先後時亦同。

五、錄影資料所涉道路交通事故,應以主管機關道路交通事故E化系統受理登錄在案且有製作初步分析研判表之必要者為限。

提供人除提供前項錄影資料外,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配合主管機關作成書面紀錄。

錄影資料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且有助於釐清肇事原因而採用者,採用下列標準發給獎勵金:

(一)致人傷害案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三)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五千元整。

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提供者,獎勵金發給拍攝角度最清楚且能有效分析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之提供人。

拍攝角度均清楚且有效程度相當者,獎勵金由提供人平均受領;二人以上共同提供者,亦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領取人返還:

(一)匿名或經查證所提供第四點第一項或第五點第二項之個人資料虛偽不實。

(二)同一道路交通事故或肇事逃逸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獎勵金。

(三)除肇事逃逸案件外,錄影資料所涉道路交通事故,業經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者。

(四)檢舉人或提供人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因執行職務而獲取該資料之人員,或屬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要點之情事。

七、提供人提供之錄影資料,同時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者,擇一從優發放獎勵金。

八、對於檢舉人或提供人依第四點第一項或第五點第二項提供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主管機關交通警察大隊編列當年度預算支應;當年度編列之經費用罄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