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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14: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南市工使一字第1110944391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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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查本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事項,依臺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受理審查當年度補助申請案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之;其他委員由本局就下列領域專業團體聘(派)任之:

(一)本局使用管理科代表。

(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

(三)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檢修業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業。

(四)建築師、營造業或室內設計、裝修業。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會臺南市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陳請府層長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會議依年度工作計畫期程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在此限。

八、本小組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九、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

十、本小組置幹事一人,辦理本小組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局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辦理。

十一、本小組兼任人員為無給職。但非臺南市政府人員兼任者以及受邀列席者之出席費與交通費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與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