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臺南四百年活動之規劃與執行,設臺南四百年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臺南四百年相關活動計畫之建言及諮詢。
(二)協助媒合臺南四百年相關活動計畫所需之資源。
(三)其他臺南四百年相關活動計畫之協調處理。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三十六人,其中一人為總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總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
(二)各領域專家、學者、領袖或重要人士。
前項第二款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與本會任務相關之非本府所屬機關(構)首長或主管職務者。
(二)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職務以上,從事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研究二年以上者。
(三)曾出版或發表與本會任務相關學術書籍或論文者。
(四)具有政治、公共行政、文化、歷史、藝術、表演、大眾傳播、科技、農業或體育相關領域之專業知識或成就,並有從業二年以上之實務經驗者。
(五)具從事組織經營或企業管理相關領域事務二年以上經驗者。
(六)其他具有達成本會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技術或資源,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至臺南四百年相關活動計畫辦理完竣止。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總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總召集人代理;總召集人及副總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總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或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不得代理。但機關(單位)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單位)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產業代表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五、本會委員之開會與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六、本會設執行會議及工作小組,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集本府各機關(單位)代表組成,參考本會決議或建言,擬具臺南四百年相關活動計畫方向及重要事項。
(二)工作小組: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分設各組召開,研擬執行會議交辦事項,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或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七、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文化局派員兼辦。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或有關機關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