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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臺南四百年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資處字第1110484049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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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統籌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臺南四百年活動之規劃與執行,設臺南四百年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臺南四百年相關活動計畫之建言及諮詢。

(二)協助媒合臺南四百年相關活動計畫所需之資源。

(三)其他臺南四百年相關活動計畫之協調處理。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三十六人,其中一人為總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總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代表。

(二)各領域專家、學者、領袖或重要人士。

前項第二款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與本會任務相關之非本府所屬機關(構)首長或主管職務者

(二)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助理教授職務以上,從事與本會任務相關領域研究二年以上者。

(三)曾出版或發表與本會任務相關學術書籍或論文者。

(四)具有政治、公共行政、文化、歷史、藝術、表演、大眾傳播、科技、農業或體育相關領域之專業知識或成就,並有從業二年以上之實務經驗者。

(五)具從事組織經營或企業管理相關領域事務二年以上經驗者。

(六)其他具有達成本會任務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技術或資源,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者。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至臺南四百年相關活動計畫辦理完竣止。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或以視訊方式參與會議,不得代理。但機關(單位)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單位)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產業代表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五、本會委員之開會與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六、本會設執行會議及工作小組,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集本府各機關(單位)代表組成,參考本會決議或建言,擬具臺南四百年相關活動計畫方向及重要事項

(二)工作小組: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分設各組召開,研擬執行會議交辦事項,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或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七、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文化局派員兼辦。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或有關機關相關經費支應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