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考評及獎懲制度,以提升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整體檔案管理品質與效能,特定訂本要點。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之考評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府一級機關及區公所:由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辦理。
(二)二級機關:由其所屬一級機關辦理。
三、秘書處為辦理各機關檔案管理考評作業,得訂定年度考評計畫;其內容包括考評對象、方式、時程、評分項目及標準等事項。
一級機關辦理檔案管理考評作業應依前項計畫辦理。
四、考評結果依考評分數區分下列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五、各機關依考評結果辦理之獎勵如下:
(一)優等: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一次、相關主管嘉獎二次,敘獎總人數至多三人。
(二)甲等: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二次、相關主管嘉獎一次,敘獎總人數至多二人。
(三)乙等以下:不予敘獎。
考評結果為丙等者,考評機關(單位)應將其列為下一年度之考評對象。
六、受評機關應依考評建議改善檔案管理措施,並將辦理結果函送考評機關(單位)辦理追蹤輔導。
受評機關連續二年之考評結果為丙等,且未依考評建議確實改善者,考評機關(單位)得知會受評機關懲處其相關人員。
七、考評機關(單位)於年度考評作業完成時,得對辦理考評有關人員予以敘獎。
八、各機關推動本要點考評業務所須經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