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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4 20: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因應旅宿業防疫住客確診而委外施行終期清消費用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觀業字第1111418331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觀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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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造成防疫旅宿確診機率增加,補助防疫旅宿因確診住客而施行終期清消之費用,以協助業者降低防疫壓力與經營風險,並利本局防疫旅宿業務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補助對象:

經本府衛生局認定合格之防疫旅宿業者。

四、補助項目、基準及補助期間:

(一)補助項目:防疫旅宿一百一十年度因確診個案而委外執行終期清消之費用,依實申請補助核銷。

(二)補助基準:每案依實補助,惟同一旅宿業者申請之補助費用,累計金額一年度以不超過2萬元為限。

(三)補助期間: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時間:

   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或申請至經費用罄截止。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至本局;以掛號寄送本局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補助金額依申請次序經本局審核通過後辦理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2.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

(2)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業登記證影本。

(3)確診個案之旅客居家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影本。

(4)確診清消客房名單清冊(附件二)。

(5)委外清消成果之照片暨清消範圍說明(附件三)。

(6)費用支出清單及相關付款憑證或收據等證明文件原始憑證(附件四)。倘支出憑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提供其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旅宿業者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者,應由經手人旅宿業者開具支出證明單(附件五),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簽名。

(7)領據(附件六)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8)個人帳戶切結書(非以旅宿業事業主體名稱而以負責人帳戶申請補助者始需檢附,附件七)。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案件由本局逕以書面資料審核。

(二)申請補助案件,其應檢具文件不符或欠缺者,其情形得補正,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七、督導及查核:

(一)受補助之旅宿業者應接受本局對補助案件之督導與查核。

(二)本局為掌握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成果效益,得不定時派員抽查,了解確診個案之終期清消辦理情形,並列入紀錄,供日後補助審核之參考依據。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如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