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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3 15: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辦理旅行業因應防疫遠距辦公設備整備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觀國字第1100716939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觀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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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旅行業之影響,針對本市營運中之旅行業,補助一次性定額防疫遠距辦公軟硬體設備整備實施經費,以落實居家分區辦公,鞏固本市防疫措施,並降低所受衝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合法之旅行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五日前取得登記證且仍營業中未暫停營業者,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防疫整備營業用軟硬體等遠距辦公設備整備,及防疫物資採購、加強行動措施(如實聯名制、清潔消毒等)、人力教育訓練、相關設施採購等,或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助於提升防疫工作之實際作為。

四、本要點補助金額如下:每家新臺幣一萬元整。

五、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旅行業執照、商業登記證影本。

(三)防疫遠距辦公設備整備證明資料及照片。

(四)領據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六、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以電子郵件、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至本局,以電子郵件寄送本局,以電子郵件寄送時間為憑;以掛號寄送本局,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補助案件,其應檢具文件不符或欠缺者,其情形得補正,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如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查核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