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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2 03: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生育保健通譯員運用及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南市衛國健字第110004777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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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服務品質,有效運用及管理生育保健通譯員,特訂定本規定。

二、生育保健通譯員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及條件:

(一)基本資格:

1.具服務熱忱。

2.具中越∕中印/中泰/中柬語(任一)基本雙語對話能力、雙語閱讀能力與雙語基本書寫能力。

3.具有中華民國核發之居留證或本國身分證。

4.通過本局辦理之新住民通譯員培訓合格者。

(一)通譯員之訓練規定如下:

1.核心職能課程:至少12小時以上,內容包含:新住民成人識字班或生活適應輔導班或政府其他單位辦理經認證之相關教育課程,得予採認。

2.專業職能初階課程:至少20小時以上,內容包含電話訪問技巧、家庭訪視技巧、衛生所服務項目、政府獎補助方案介紹、健兒門診流程、技術練習、避孕方法、孕期保健、嬰幼兒口腔與視力保健、新生兒居家照顧及安全檢核、疾病與就醫、飲食與營養等。

3.職能初階課程訓練課程需接受各單元學後測驗,成績須80分以上。未達80分者得由衛生局所人員個別訓練後,進行補考。

4.專業職能進階課程:每年至少6小時以上,包含社區醫療與長照資源介紹、慢性病防治、家暴性侵防治(含對高風險家庭的認識與警覺)、自殺防治、新住民篩檢與癌症防治、兒童發展篩檢(含進階電訪與家訪技巧)、母乳哺育(含進階電訪與家訪技巧)。

三、生育保健通譯員工作項目:

(一)協助辦理健兒門診/預防保健工作:包括協助外籍配偶填寫健兒門診/預防接種資料,協助教導外籍配偶測量嬰幼兒身高、體重,辦理外籍配偶於健兒門診時或預防接種診間口譯-衛生教育,以電話協助追蹤未按時健診或預防接種之外籍配偶所生嬰幼兒,提供電話諮詢服務。

(二)協助辦理外籍配偶家戶關懷與訪視:包括協助追蹤未按時產檢(產前/產後)之外籍配偶,陪同公衛護士訪視外籍配偶新婚或懷孕、產後、嬰幼兒個案,協助外籍配偶生育/產前補助情況,協助對新入國未成年外籍配偶提供避孕服務,協助發現外籍配偶異常現象並轉介就醫矯治,協助發掘高風險家庭。

(三)協助翻譯與辦理外籍配偶健康管理相關資料:包括醫療保健衛生教育資料,協助完成健康問卷調查及資訊傳達。

(四)協助辦理與外籍配偶相關活動之翻譯工作:包括衛教與健康及相關權益宣導活動,訓練與研習活動,新住民婦女健康篩檢活動。

四、生育保健通譯員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每小時通譯費用為300元,每人每週服務以2次為原則,每次4小時為原則,得視各衛生所業務實際執行狀況彈性調配。

(二)申請通譯費補助以衛生所為單位,每年每個衛生所之通譯員服務時數以192小時為原則,但衛生局得視各衛生所業務實際執行狀況彈性調配。

五、生育保健通譯費申領流程:

(一)衛生所人員負責通譯員服務的出勤登記簽到表(如附件1),按月填具通譯費補助款申領清單(如附件2),於次月2日前送衛生局審核。

(二)本局審核後,依實際申請金額,逕行核撥補助款至各衛生所請領帳戶。

(三)檢附通譯費申領流程圖(如附件3)。

為配合會計年度結算,當年度補助款限於當年12月10日前申報完畢。

六、服務規範及管理督導:

(一)由本市37區衛生所主任或護理長指派通譯員輔導人員負責通譯業務之督導及管理,並按季統計通譯服務成果。

(二)通譯輔導人員應負責各通譯之聯繫經常檢視通譯服務現場,瞭解是否確實簽到退及其服務情形、態度並適時給予指導。

(三)通譯員應依排定時間到班提供服務,並親自簽到退;服務時應身著本局生育保健通譯員背心,因故無法值勤時,應事先通知所屬督導人員。

(四)值勤時嚴禁推銷或從事其他商業行為。

(五)不得洩露或攜出受服務者之資料。

七、考評及懲處:

(一)由輔導人員實地查核出勤狀況、服裝儀容、服務精神、專業知能辦理考評,表現優異者提報衛生局於年終接受表揚。

(二)通譯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輔導人員促請改善,未改善者,取消通譯資格,並繳回通譯員背心:

1.未遵守服務規範者。

2.不接受督導人員之規勸或管理,嚴重破壞及影響通譯整體管理制度者。

3.出借通譯背心予他人使用者。

4.其他足以影響衛生局所榮譽事宜。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