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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3 23: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職務代理人核支報酬薪點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00164176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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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記(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以約僱人員二等190薪點(以基本工資相同數額)核支報酬。

二、辦事員、助理稅務員等(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以約僱人員三等220薪點核支報酬。

三、技佐、助理員、里幹事……等(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以約僱人員四等250薪點核支報酬。

四、技士、科員、課員、幹事、組員等(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以約僱人員五等280薪點核支報酬。

五、秘書、視導等(列薦任第七職等以上,第八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以約聘人員六等一階280薪點核支報酬。

六、護士(列士(生)級),以約僱人員四等250薪點核支報酬。

七、護理師或營養師(列師(三)級),以約聘人員六等一階280薪點核支報酬。

*各級學校編制置雙職稱之護士(或護理師)1人或2人,依規定得聘(僱)職務代理人,如代理人領有護理師證書者,得以約聘六等一階280薪點或約僱五等280薪點支薪,如代理人僅有護士證書者,則以約僱四等250薪點支薪。

八、專員、技正(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等非主管職務,以約聘人員七等一階328薪點核支報酬。

九、社會工作師、幫工程司等(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以約聘六等一階280薪點核支報酬。

十、如應業務特殊性,於所遺職務之列等範圍內,得依聘(僱)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所訂等別及資格條件,專案報府核辦。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