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為研訂社區大學發展政策、審議社區大學重要事項及評鑑,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其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審議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事項。
(三)審議社區大學之評鑑制度及法規。
(四)審議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審議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機關代表二人。
(二)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四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或人員列席。
七、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前項迴避之委員,應就該議案全程迴避;就排定於同一會議期日之議案,僅就有迴避事由之議案迴避之。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之人數。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