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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7 09: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新化訓練中心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消救字第1120005207A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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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新化訓練中心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使用效能,並有效管理維護場地及設施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稱之場地,包括如下:

(一)二樓:女性學員寢室1間及教官中午用餐休息室1間(與分隊共用)。

(二)三樓:室內教室1間(容訓人數約50人)。

(三)四樓:室內教室1間(容訓人數約100人)、學員寢室1間(約70人)、訓練中心管理室1間及教官休息室1間。

(四)六大訓練場與設施:救助訓練場(含訓練高、低塔)、火災搶救訓練場、重型車輛救援訓練場、地震倒塌建築物訓練場、搜救犬訓練場、液化石油氣滅火訓練場等。

三、本場地管理維護工作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災害搶救科:指派專人負責本場地規劃、訓練器材、四樓教室設施設備請購及借用申請事宜。

(二)秘書室:指派專人負責本要點第二點所列場地設施之故障、損壞報修及請購核銷事宜。

(三)新化中隊:指派專人定期巡視本場地後方,負責澆水及通知業務單位除草事宜。

(四)新化分隊:指派專人負責三樓教室設施、設備之維護報修及協助場地借用事宜。

四、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本場地僅供本局各科室、中心、大(中)、(分)隊、義消、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使用,並以下列事由為原則:

(一)消防(義消)人員之教育訓練。

(二)各項消防設備之學習體驗。

(三)各項防(救)災及救護技能之教育訓練。

(四)各項防(救)災活動之舉辦。

(五)各項防(救)災演講、研討會之舉辦。

(六)其他與本場地設置目的相符或有必要之工作項目。

五、本局災害搶救科、大(中)、(分)隊申請使用者,應於一週前至本局教育訓練管理系統登錄核准。如因故變更、取消活動,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辦理變更、取消登錄作業。

前項以外機關(單位)、團體申請使用者,統由本局災害搶救科受理,並依前項程序辦理之。

六、申請使用之機關(單位)、團體(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辦理各訓練課程,應盡妥善規劃場地運用、所需裝備器材、活動安全及環境維護之責任。

七、使用單位如有需借用訓練器材,應事先填寫器材借用登記表(如附表一)。擬借用之訓練器材,如有故障、損壞情形,應即通知權責單位處理。

訓練器材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器材。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器材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使用單位應行注意之其他相關安全管理規範:

(一)於相關訓練課程操作前,其訓練教官需先針對場地安全及操作注意事項說明,並律定專人擔任安全官。

(二)於救助訓練場(含訓練高、低塔)二樓以上進行操作時,應實施確保繩確保。

(三)操作訓練進入到救助訓練場(含訓練高、低塔)、火災搶救訓練場、重型車輛救援訓練場、地震倒塌建築物訓練場、搜救犬訓練場、液化石油氣滅火訓練場操作時,需著該訓練項目之完整個人防護裝備。

九、使用單位應於辦理訓練課程結束後20分鐘內,完成借用場域空間之環境清潔打掃,並確認水源、電源、門窗等,是否已關閉完妥。有借用訓練器材者,並應予歸還。

十、為落實本要點之執行實效,由本局災害搶救科派員不定期稽查,對於辦理本案業務之相關人員,得視執行績效之良窳,予以獎懲。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