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列管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以提升管理績效及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辦理之業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年度重要個案計畫:
(一)總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市長指示之重大政策。
三、各機關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之列管作業如下:
(一)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之提報:
1.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經由本府多目標智慧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提報下年度重要個案計畫建議項目。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於彙整資料及會同相關機關或單位進行審查,並簽請本府核定後,函送各機關據以辦理。各機關因故無法於期限內提報者,應於會辦研考會後,簽請本府核定。
2.因追加預算、動支預備金、獲中央補助或其他情形致辦理之業務預算金額於年度中累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於核定後十五日內,經由管理系統提報之。
3.市長指示之重大政策,於研考會通知後十五日內,經由管理系統提報之。
(二)每月五日前於管理系統更新執行進度及成果。
(三)研考單位應協助填報管理系統。
(四)自行協調整合內部分工,以規劃及執行年度重要個案計畫。
(五)委由本府其他機關或單位辦理年度重要個案計畫者,由代辦機關或單位依前四款規定辦理。
四、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之定期檢討作業如下:
(一)各機關應訂定年度重要個案計畫每月預定進度及具體工作項目,並控管執行進度。
(二)各機關應實施定期督導,有執行進度落後者,應檢討改善。
(三)研考會得視各機關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之執行進度,主動邀集各機關召開檢討會議或辦理實地查證作業。
五、各機關應確實執行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之調整或解除列管:
(一)得申請調整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之情形如下:
1.總預算金額增減。
2.本府以外之機關審查作業延誤。
3.組織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
4.法規、政策或情事變更。
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嚴重影響執行。
(二)得申請解除列管之情形如下:
1.併案或分案列管。
2.因總預算刪減或其他情形致無法繼續辦理。
3.組織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致無法繼續辦理。
4.法規、政策或情事變更致應停止辦理。
各機關申請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之調整或解除列管,應敘明理由及檢具有關事證,於會辦研考會並報請本府核定後,送研考會據以調整或解除列管。
六、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之考評作業如下:
(一)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研考會就前年度有具體執行時程之年度重要個案計畫案件辦理年度考評。
(二)研考會就各機關執行情形辦理考評作業,並簽請本府召開評核會議。
(三)研考會應將簽報本府核定之評核會議紀錄函送各機關依第八點規定辦理獎懲。
(四)考評指標項目、分配權重及評分標準如附件。
七、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之考評結果按考評分數區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且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且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或八十分以上但年度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六十。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五)丁等:未達六十分。
八、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之獎懲方式如下:
(一)每件計畫依其考評結果辦理下列獎懲,並以五人為限:
1.優等:主辦人員記功一次,業務主管、協辦人員及研考人員各嘉獎二次。
2.甲等:主辦人員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協辦人員及研考人員各嘉獎一次。
3.乙等:不予獎懲。
4.丙等: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記書面警告一次。
5.丁等:主辦人員及業務主管各記申誡一次。
(二)辦理多項年度重要個案計畫者,應分別辦理獎懲。其年度累計獎懲,主辦人員以記功二次及記過一次為限;業務主管以記功一次及記過一次為限;研考人員以其機關最佳考評結果敘獎。
(三)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之辦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各機關之事由致進度落後或延誤,得免予懲處。但因計畫擬定時未作完善評估致延宕者,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人員辦理同一計畫於年度內已依其他規定獎懲者,不得重複獎懲。
(五)研考會於辦理年度考評時,得對於各機關年度重要個案計畫之研考人員提出獎懲建議,經提報本府評核會議核定後,函送各機關辦理獎懲。
九、各機關得參照本要點訂定個案計畫管制考評之相關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