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
,加強推展學校衛生工作,依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設臺南市學校
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機關及所屬機關代表三人。
(二)學校衛生專家學者二人。
(三)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學校衛生工作人員三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聘(派)兼之。補聘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學輔校安科科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本會行政事務。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局學輔校安科辦理六、
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視業務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七、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單位機關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規定。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