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臺南市體育處(以下稱本處)為補助辦理全國性、及市級之各項體育比賽、講習會以及國際賽會、專案活動,特訂定本作業規範暨考核要點。
二、補助暨考核對象︰本市各立案之社會體育團體暨私立學校,辦理全國性及市級之各項體育比賽、講習會以及國際賽會、專案活動。
三、補助標準︰
(一)全國性體育競賽活動︰每次每場補助五萬元整,亞奧運(競技運動)每次每場補助經費七萬元為原則,競賽規程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核備。
(二)全市性體育競賽活動:每次每場補助二萬元整,市長盃及主委盃賽事(亞奧運項目)每次每場補助經費五萬元為原則,市長盃及主委盃(非亞奧運賽事)每次每場補助經費三萬元為原則,競賽規程須由本處核備。
(三)各項體育裁判及教練講習會:每次每場補助二萬元整,各項體育裁判及教練講習會,實施辦法須由本處核備。
(四)上列補助金額,本處得視該競賽及活動日數、參與人數增加或減少補助額度。
(五)辦理各項體育國際賽、專案活動時,補助經費額度超過十萬元時,另行簽請市長核准後辦理。專案活動之補助條件須為體育之目的事業,且編列於年度預算中。
(六)本項受補助單位屬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五款第四目第二節規定之體育團體,且不適用於該要點第五點第五款第三目:「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之原則」之規定。
四、申請補助程序︰
(一)本市各社會體育團體送申請函,檢附競賽規程或實施辦法報名表及經費概算表至本處,本處依據各項申請函內容,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二)各社會體育團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局處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五、經費核撥檢附文件:
(一)社會團體領據(含稅籍編號)。
(二)核定公文影印本(加註核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三)經費收支明細表。
(四)以原始支出憑證核銷。
(五)辦理成果報告書及秩序冊。
六、本處年度所編列補助金額,依申請補助順序動支至經費預算告罄為止,不另動支其他經費補助。
七、考核要點:
(一)為輔導臺南市體育總會暨各體育團體積極推展其目的事業,獎勵績優者,使本市於競技及休閒體育得以雙軌並進推展。
(二)考核期間:自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度六月三十日止。
(三)考核方式:各體育團體依評鑑表所列項目分類彙整資料後送臺南市體育總會,由本處聘請委員進行訪視。
(四)考核對象及內容:
1.臺南市體育總會及各區體育會:
(1)行政運作、財務管理、會務活動、推展各區體育活動及其他特色。
(2)對全市及各區體育活動之推展除提供照片外,另外提供或敘述推展成果及未來改進之事項。
2.各單項委員會:
(1)行政運作、財務管理、會務活動、對專項運動之推展及其他特色。
(2)競技項目:提供一年內的各項成果報告書及辦理活動改進事項。
(3)休閒項目:提供運動人口是否有成長及未來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