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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07: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臺南考古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文資字第1120144205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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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為落實預防性考古政策,推動本市考古遺址保存活用朝向專業化發展,特設置臺南考古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協助擬定及執行本市考古遺址保存活化整體策略。

(二)協助普查及更新本市考古遺址資料。

(三)協助推動本市考古遺址保存、出土遺物管理維護及展示教育推廣活動。

(四)受理政府委託執行本市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等計畫。

(五)其他有關考古遺址保存活用執行計畫之建議及推動事項。

三、本中心任務編組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處長兼任,指揮、監督及考核本中心事務。

(二)督導一人,由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副研究員兼任,督辦指導及協調本中心事務。

(三)主任一人,由本局聘用之約聘人員兼任,綜理本中心事務。

(四)研究員若干人,由本局聘用之約聘人員兼任,主持本中心考古計畫。

(五)專員若干人,由本局聘用之約聘人員兼任,執行本中心事務。

(六)常駐考古人員若干人,由本局聘用之約用人員兼任,執行本中心考古案件並常駐本中心發掘計畫現場。

(七)本中心人事、會計、採購及庶務等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派員兼辦。

(八)必要時本中心得依業務需要增聘顧問或工作人員。

四、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二)受託執行案件收取之費用。

(三)政府補助。

(四)個人或法人團體捐贈或贊助款項。

五、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