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新設
學校籌備工作,規範人員配置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設學校籌備處,係指學校招生前籌備階段之組織。
三、新設學校籌備處應以籌備學校為單位分別設立,並依下列原則命名:
(一)高級中等學校: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籌備處。
(二)國民中小學: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籌備處。
(三)國民中學:臺南市立○○國民中學籌備處。
(四)國民小學:臺南市立○○區○○國民小學籌備處。
四、新設學校籌備處置主任一人,綜理籌備處各項業務,依高級中等學校
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及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
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遴聘事宜,其地位、身分、資格比照公立學
校校長相關規定。
五、新設學校籌備處設下列二組,置教師二人,兼任各組組長之職務,由
籌備處主任任命,其地位、身分、資格比照公立學校主任相關規定,
其工作如下:(一)教務組:辦理設校期間課程規劃與其他有關籌設
事項。
(二)總務組:辦理校舍及建築設備之規劃及工程總務事項。
前項教師得免授課,不適用臺南市國民中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
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
節數補充規定之規定。
六、新設學校籌備處人事、會計業務,由該籌備處人員兼辦。
七、新設學校籌備處所需經費由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八、本籌備處於正式設立學校招生時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