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
稱專任教練)積極提升訓練績效,並按其年終考核予以分級待遇,特
訂定本要點。
二、專任教練年終考核分級標準:由各校成立之約聘(僱)專任教練年終成
績考核小組進行考評,並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報本府教育局核定各
等級:
(一)A級:年終成績考核分數達九十五分以上,且名次為前二名者。
(二)B級:年終成績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且名次為前十名者。
(三)C級:年終成績考核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且名次為前二十名者。
(四)D級:年終成績考核分數達八十分以上者。
(五)E級:年終成績考核分數達七十分以上者。
三、專任教練之薪資依前點分級支給如下:
(一) A 級: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以約聘九等一階至十等四階聘用。
(二) B 級: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以約聘七等一階至八等四階聘用。
(三) C 級: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以約聘六等三階至六等四階聘用。
(四) D 級: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以五等僱用。
(五) E 級:依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以三等僱用。
四、各級專任教練可聘任員額,依本府職缺及預算額度予以調整配置。
五、專任教練於該年度考核完成後之下一年度始依新等級敘薪。
六、專任教練分級辦理方式:
(一)依其考核分級以該等級薪資最低階敘薪;低於原列等級者,降為該
等級最高階敘薪;連續二年考核 C 級以上且同級者,於該等級內
晉一階。
(二)前一年經降級者,於當年回復前年等級時,以前年已敘等級敘薪。
(三)如經考核結果為 C 級以上者,各等級之同一級專任教練人數高於
該級可聘用人數時,以專任教練績效考核成績高低排序,倘績效考
核成績亦相同時,則以平時考核成績高低排序,擇優敘薪,未能以
該等級敘薪者,則以下一等級敘薪。
七、新進專任教練及特殊性指定或新興發展項目得由本府教育局專案核定
予以二年內皆以 D 級敘薪,但如實際核定之年終成績考核表現高於
D 級者,則依實際等級敘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