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務編排原則
(一)學校課務編排應依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
數補充規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
充規定辦理。
(二)依上述規定排課後所餘之剩餘節數,請依下列順序聘任之:
1.外聘兼任、代課教師。
2.若無法外聘足夠之兼任、代課教師時,在尊重教師意願,且不
違反教育部兼課六節、代課五節,兩者併計不超過九節之規定
下,得再研請校內教師兼代。
(三)學校於核定之經費額度內(含勞健保、勞退金等)改聘代理教師,
惟須滿足學校教師總授課節數。
(四)編制內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每週超時授課節數,應於課表中先
行排定、明確標示。其兼課(超時授課)及代課節數,校內、外(
不含補校)應合併計算,並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兼課(超時授課)不超過六節。
2.代課不超過五節。
3.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中不
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者,不在
此限。
(五)國中小教師超時授課為教師每週課表所訂授課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
數稱之。有關教師基本授課節數定義如下:
1.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
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
定之每週授課節數。
2.國小每週授課節數依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
授課節數補充規定明列得減授課項目(如:級任教師兼組長、
午餐執秘、兼任出納、資訊行政業務、輔導教師。)減課後之
授課節數。
3.國中每週授課節數依臺南市國民中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
授課節數補充規定所規定之協助行政減課後之授課節數。
4.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
定及臺南市國民中學教師暨兼任行政人員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
定,學校排課後剩餘節數,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協商予以減
輕實際擔負重任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授課節數,亦即學校剩餘
節數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減課後之授課節數。
5.其他有正式函文規定得減授課,依前述函文減課後之授課節數
。
二、超時授課鐘點費支領說明
(一)編制內教師
1.名詞定義:
(1)兼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他校編制內教師依規
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校外兼課)
(2)超時授課:係指專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
(校內超鐘點)
(3)代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
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校內代課)
2.支給計算方式:以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週數,按每週排
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
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3.得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情形:
(1)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
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含畢業班當週)。
(2)學校辦理校慶、畢業典禮、休業式等活動及例假日辦理全
校師生全天活動之翌日補假等未實際授課情形。
(3)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宣布停止上班上
課。
(4)教師實際參與學校舉辦之校外教學、參觀體驗活動或有留
校協助安置未參與活動學生之事實,當日有超時授課節數
者,得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5)未參與校外教學教師於校外教學期間未請假,當日有超時
授課節數者(依學期課表為主)得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4.不得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情形:
(1)畢業班之上課週數結束後,教師授課節數未超過每週基本
授課節數者,不得再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2)教師於校內超時授課應於課表註記,其請假期間(含公差
、公假)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規定辦
理(如調補課),即以有授課事實方得支領。
(3)未參與校外教學教師於校外教學期間請假,當日有超時授
課節數者(依學期課表為主),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
鐘點費。
(二)代理教師
1.定義: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
所遺之課務者。
2.聘任方式: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3.薪資支給標準:依據中小學代理代課教師待遇支給基準代理 3
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 3 個月者
,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4.支領說明:
(1)以月薪計者:比照編制內教師之相關規定。
(2)以日薪計者:按請假教師當日課表所排定之課務授課,依
實際授課日數支給日薪,故無法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三)兼任及代課教師
1.定義:
(1)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
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2)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
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2.聘任方式: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3.薪資支給標準: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中
小學代理代課教師待遇支給基準,按實際授課節數以鐘點費支
給。
(四)其他
1.教育部補助調整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相關經費並未包含非
編制內之員額。
2.教育部課稅配套補助範圍僅適用於正規學制,不包含國民中小
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3.未參與校外教學之學生,其學習節數應優先由未參與校外教學
之教師(校內正式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依其原排定應授課
節數內辦理,並不得另支領鐘點費。惟若排定後仍有不足節數
,方得聘兼(代)課教師授課,並支給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