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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9.24 13: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受理公共自行車租賃站捐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南市交綜字第1120373219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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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社會資源,鼓勵各界參與公益捐贈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以推動本市綠色運輸,建立低碳城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以下簡稱租賃站):指納為本局管理之自行車租賃站,含租賃站站體及公共自行車。

(二)捐贈:指捐贈者捐贈租賃站予本局,由本局辦理維護及營運。

三、捐贈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始得納入。

四、依本要點捐贈租賃站之地點,以經本局認定具有營運效益之處所為限。

五、捐贈之租賃站由本局或委外營運廠商營運及管理,其所有權歸屬本局。

租賃站由營運廠商營運管理者,本局不負擔營運管理費用。

六、捐贈者應配合租賃站設置施工,提供必要之協助;並於租賃站營運期間,協助維護設施整潔及安全。

七、租賃站用地係捐贈者所有者,應於營運管理租賃站契約期間內無償提供予本局設置租賃站。

八、因可歸責於捐贈者之事由,致租賃站需拆除或遷移者,捐贈者應負擔拆除或遷移費用。

九、捐贈後由本局徵詢捐贈者意願,站名得冠以捐贈者建議並經本局審查通過之名稱;捐贈者並得經本局同意後,於車體市徽下方處冠名,冠名期間以一年為限。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