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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5 00: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終身學習推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4094199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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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終身學習各項工作規劃、協調及
    執行作業,特設臺南市政府終身學習推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終身學習政策方向之審議。
(二)終身學習重大計畫之審查。
(三)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
    員兼任:
(一)政府機關代表。
(二)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三)學者、專家。
(四)終身學習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弱勢族群代表。
      前項政府機關及終身學習機構代表,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
    一;弱勢族群代表至少應有二人;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
    款之委員,其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主辦科科長兼任,辦理本會行政
    業務。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六、本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