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辦理地籍圖重測(以下簡稱重測)計畫工作之相關人員及主管,俾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對象為本市辦理年度重測計畫工作之地所。
三、重測考核項目如下:
(一)計畫作為。
(二)內部控管機制。
(三)計畫執行進度。
(四)經費支用情形。
(五)其他重測相關配合事項。
四、重測考核分書面查核及實地查核二類。書面查核以行政作業為主,由本局就地所提報資料評定分數;實地查核以作業執行為主,由本局督導人員於每年度二月至九月間赴各地政事務所查核;前項評分之標準及配分權重詳如附表。
五、本局依書面查核及實地查核結果,評定成績,並依下列標準評定等第:
(一)優等: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前項評核結果,應通知辦理重測計畫工作之地所。
六、地所辦理重測之成效,經本局按前點標準評核等第後,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頒定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七、若本市當年度重測工作辦理成效須接受中心評核,則地所主、協辦人員及相關主管另依下列原則酌予調整獎懲標準:
(一)本市獲中心評為優等時,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1.經本局評核為優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優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2.經本局評核為甲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甲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3.經本局評核為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4.經本局評核為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二)本市獲中心評為甲等時,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1.經本局評核為優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甲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但經本局評核全部受評地所評核等第皆列優等時,則受評成績列最後一名之地所相關主管獎懲標準以降一階辦理。
2.經本局評核為甲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甲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但相關主管獎懲標準以降一階辦理。
3.經本局評核為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4.經本局評核為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三)本市獲中心評為乙等時,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1.經本局評核為優等、甲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2.經本局評核為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但相關主管獎懲標準以降一階辦理。
3.經本局評核為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四)本市獲中心評為丙等時,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1.經本局評核為優等、甲等、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2.經本局評核為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但相關主管獎懲標準以降一階辦理。
八、地所得在本局評核等第獎懲標準內,視重測辦理績效調整重測業務主、協辦人員及相關主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