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24 20: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圖重測計畫考核及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南市地測字第1100411777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地政類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激勵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辦理地籍圖重測(以下簡稱重測)計畫工作之相關人員及主管,俾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對象為本市辦理年度重測計畫工作之地所。

三、重測考核項目如下:

(一)計畫作為。

(二)內部控管機制。

(三)計畫執行進度。

(四)經費支用情形。

(五)其他重測相關配合事項。

四、重測考核分書面查核及實地查核二類。書面查核以行政作業為主,由本局就地所提報資料評定分數;實地查核以作業執行為主,由本局督導人員於每年度二月至九月間赴各地政事務所查核;前項評分之標準及配分權重詳如附表。

五、本局依書面查核及實地查核結果,評定成績,並依下列標準評定等第:

(一)優等: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前項評核結果,應通知辦理重測計畫工作之地所。

六、地所辦理重測之成效,經本局按前點標準評核等第後,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頒定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七、若本市當年度重測工作辦理成效須接受中心評核,則地所主、協辦人員及相關主管另依下列原則酌予調整獎懲標準:

(一)本市獲中心評為優等時,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1.經本局評核為優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優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2.經本局評核為甲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甲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3.經本局評核為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4.經本局評核為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二)本市獲中心評為甲等時,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1.經本局評核為優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甲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但經本局評核全部受評地所評核等第皆列優等時,則受評成績列最後一名之地所相關主管獎懲標準以降一階辦理。

2.經本局評核為甲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甲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但相關主管獎懲標準以降一階辦理。

3.經本局評核為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4.經本局評核為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三)本市獲中心評為乙等時,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1.經本局評核為優等、甲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2.經本局評核為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但相關主管獎懲標準以降一階辦理。

3.經本局評核為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四)本市獲中心評為丙等時,依下列規定辦理獎懲:

1.經本局評核為優等、甲等、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2.經本局評核為丙等之地所,依中心頒定評核等第為丙等之獎懲標準辦理獎懲,但相關主管獎懲標準以降一階辦理。

八、地所得在本局評核等第獎懲標準內,視重測辦理績效調整重測業務主、協辦人員及相關主管之獎懲。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