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採購作業行政效率及
加強評選作業程序之保密措施,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之範圍為本局公告金額以上採評選方式辦理採購之案件(
以下簡稱採購案)。
三、本規範內容如下:
(一)競標廠商服務建議書之保密。
(二)評選委員徵詢與遴聘程序之保密。
(三)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製作程序之保密。
(四)實施保密措施之場所。
四、競標廠商服務建議書之保密程序:採購案開標完成廠商資格審查,符
合資格競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應於開標室由承辦單位人員彌封後送
各科室保管。
各科室應設置安全之保管設施,妥善保管。
五、評選委員徵詢與遴聘程序之保密:
(一)委員徵詢電話一律使用政風室專線電話。與徵詢委員意見聯絡電話
亦同。
(二)採購評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意願調查表使用傳真方式辦理者,一律使
用政風室傳真專線。但承辦人使用電子郵件傳送及接收方式辦理者
,承辦人則應實施保密作為,以避免洩漏委員名單。政風室應針對
使用專線電話及領收回傳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意願調查表,
製作紀錄以明責任。
(三)遴聘評選委員之通知文件應採保密措施,應分繕寄送,不得將全體
委員與其他單位同列於公文上,以避免洩漏委員名單位。
六、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製作程序之保密:
(一)各符合資格競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一律不提前寄送予遴聘評選委員
。政風室得逕行抽檢辦理程序是否符合保密規定。
(二)工作小組召開會議及初審意見之製作應在指定足以實施保密措施之
場所,其借用符合資格競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應在該指定場所內使
用,不得攜出。政風室得隨時派員抽檢借用符合資格競標廠商之服
務建議書在該指定場所內使用情形,並製作檢查紀錄。
(三)廠商服務建議書等相關資料於召開評選委員會並於採購案決標後解
除保密。
七、所稱足以實施保密措施之場所,由各科室簽陳首長核定後辦理。
八、本規範如因政府採購法相關條文修正,得隨時為必要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