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為處理移送行政執行前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申請案件
,特訂定本要點。
二、罰鍰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其職權並依申請,准予
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
額者。
(三)其他因重大或不可歸責義務人之事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以書面釋明其理由並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
四、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期至十二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
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依前項規定專案簽
請核定後辦理。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五、經核准辦理分期繳納罰鍰之義務人,而未按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
,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六、本局核准分期繳納時,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