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校名與地方歷史、地理及文化背景相結合,成為地方特色,特訂
定本要點。
二、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變更校名:
(一)校名與其他學校相同,容易混淆者。
(二)校名不足以代表地方特色者。
(三)校名字音容易被聯想成不雅諧音者。
(四)學校因規模擴充或縮併致與原校名不相稱者。
(五)同一地區學校以設立先後排序,重新命名者。
(六)其他特殊原因者。
三、學校變更校名,新校名應依下列原則命名:
(一)以現今地名命名。
(二)以古地名命名。
(三)以地方特色命名。
(四)以地方足資紀念的人物命名。
(五)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四、學校申請變更校名,應擬具校名變更計畫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校名變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通過。
(二)校務會議通過。
(三)函送計畫書及相關會議紀錄向本局申請。
前項委員會,由學校成立,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學校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
(二)地方文史工作者。
(三)學校所在地之區公所代表或里長。
(四)學區公民代表、家長會代表、校友代表或學生代表等。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會召開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應經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召集人裁決之。
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本局核定新校名之學校,應辦理變更校名之相關作業,其所需必要支
出費用,本局得酌予補助部分經費。
六、申請變更校名未獲本局核定通過者,本局公文通知次日起一年內,不
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