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評鑑對象,係指臺南市社區大學發展自治條例第四
條規定之本市委託服務辦理之社區大學。
第 三 條 社區大學評鑑時程:每年十一月至隔年一月。
第 四 條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社區大學評鑑
,置委員七人,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兼)組成評鑑小組:
一、本局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社區大學相關領域學者代表。
三、具有社區大學實務經驗之專家。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
正。
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第 五 條 社區大學評鑑辦理方式,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評︰由受評單位依當年度實施計畫自行評定,並撰
寫自我評鑑報告書函送本局複評。
二、複評︰由本局之評鑑小組採書面審查方式,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第 六 條 社區大學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政策與行政運作。
二、課程、教學與師資。
三、學員服務及社團經營。
四、社區參與及區域發展。
第 七 條 社區大學評鑑等第如下︰
一、特優。
二、優等。
三、甲等。
四、乙等。
第 八 條 複評成績列為「特優」者,得由本局頒發獎狀並酌予獎勵
金,且次一年得免評鑑。
複評成績列為「優等」者,得由本局頒發獎狀並酌予獎勵
金。
複評成績列為「乙等」者,得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得視其情節輕重減少、停止補助或終止委託。
第 九 條 受評單位提供之評鑑資料,經查證不實者,本局得依違規
情節之輕重,取消其獎勵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