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與完善教學輔導體系,輔
導臺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學健全發展,協助輔導學校進行課程
發展及教學輔導,以有效提昇國民教育品質,特設置國民教育輔導團
(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之工作目標如下:
(一)協助落實課程與教學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二)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提升國民教育品質。
(三)建立各學習領域教材資源,豐富教師教學內容。
(四)輔導教師積極研究進修,鼓勵創新,發揮教育功能。
(五)激勵教師服務熱忱,解答教學疑惑,增進教學效果。
(六)積極參與本市各項教育政策之推動。
三、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如下:
(一)置團長、副團長各一人,分別由教育局局長、副局長或指派具課程
、教學專長之人員兼任。
(二)置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課程發展科科長、督學兼任或團長指定專
人兼任。
(三)置課程諮詢小組,由總幹事、課程督學、專任輔導員及具相關專業
人員等擔任委員,研擬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
(四)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課程督學各一人為原則,由團長指派具備課
程專業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擔任。
(五)置輔導團幹事一至四人,得由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教師或專任助理
擔任。
(六)輔導團應依課程綱要學習領域及重大教育議題,下設各類輔導小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合併設置,分別置下列人員:
1‧置總召集人一人,由各類輔導小組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召集校
長輪流兼任或團長指定專人兼任,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展輔導小
組年度輔導計畫。
2‧置小組召集人二人,分別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兼任或團
長指定專人兼任,負責襄助總召集人各項工作。
3‧置副召集人若干人,分別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兼任或團
長指定專人兼任,負責襄助召集人各項工作,並於擔任二年職
務後,依序接任為召集人。
4‧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視輔導小組之課程與教學性質與
實際需要,由本局聘任學者專家為諮詢委員,負責輔導小組之
計畫擬定與各項業務諮詢。
5‧置執行秘書二人,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兼任或召集人指
定專人兼任,襄助團務行政,並由前揭人員輪流兼任總執行秘
書,彙整團內相關資料並擔任業務窗口。
6‧置專任輔導員若干人,由教育局遴選教學優良之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教師兼任,配合本市教育政策之推展,並需輔導重點之
學校進行教學輔導與研究。
7‧置兼任輔導員(以下簡稱輔導員)若干人,由教育局遴選教學
優良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兼任,負責各學習領域及議題
教學輔導任務。
四、輔導團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每學年開學前召開團務會議,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依計畫進行輔導
,輔導方式如下:
1‧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
輔導、參觀活動、實作研習及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2‧個別輔導︰教學視導、教學診斷與演示、諮詢輔導及問題座談
等。
3‧專案研究︰輔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導學校進
行教學研究。
(二)定期到校服務,傳達課程政策,並適時反映學校推行課程政策之困
難,以研提困難解決之策略,且協助教育局辦理各項課程發展與精
進教學之相關事宜。
(三)到校輔導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
種方式進行,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俾增進輔導效
果,並於輔導時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以引導省思,加速教育改
革之進行。
(四)定期辦理教學心得發表及相關教學研討會議,出版教師優良研究作
品專輯,並發掘學校教學優良教師,推廣其優良教學方法或事蹟。
(五)結合輔導團、所屬學校及社會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與專業發展
之有效系統,並建置教學資源網站,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
,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台,促
進教師專業發展、建立學習社群。
(六)各輔導小組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團務發展及教學輔導現場問題
,並協助解決。
(七)每學年度結束時,各輔導小組提出工作績效考核成果資料(含自評
表及附錄佐證資料),送交教育局參考。
五、輔導員之遴選及培訓如下:
(一)輔導員應為現職合格教師,無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
之一,且具備五年以上實際教學年資。
(二)各輔導小組輔導員之遴聘,依課程綱要內涵,涵蓋該學習領域或各
類議題專長人員,並兼顧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階段。
(三)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召集人、專任輔導員、執行秘書、兼任輔
導員等人員,由教育局遴聘,並頒發聘書。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
則,教育局得視各類人員表現情形予以續聘,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
學年。
六、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輔導員之權利義務:
(一)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專任輔導員等人員,得全時公假支援方式
從事輔導團工作,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代課教師授課,惟
專任輔導員仍應維持每週返校授課二至四節;擔任執行秘書者,以
每週減授課節數四至六節為原則;兼任輔導員者,以每週減授課節
數二至四節為原則(本局得採總量管制彈性調整)以參與團務運作
,所需經費由教育局及教育部專款補助經費支應。
(二)輔導員參加學校校長、主任甄選或遷調時,其任輔導員年資依照相
關辦法從優採計積分。
(三)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等人員休假旅遊補助及不休假補助費之規定
比照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辦理。全時公假支援之專任輔導員倘依教
育局規定寒暑假需到勤者,比照上述規定辦理。本項所需經費,得
由教育部專款補助及教育局或學校相關經費支應。
七、獎勵機制:
(一)每年辦理外埠教育參訪,參與團員予以公(差)假派代辦理。
(二)每年六月由本局進行考核並依相關規定提列獎懲。
(三)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召集人、專任輔導員、執行秘書、兼任輔
導員等人員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教育局於學年度結束時,函請所屬
學校從優給予獎勵;其具特殊貢獻者,亦得另案辦理獎勵。
八、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