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照顧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
女之就學,特依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優待對象為就讀本市市立高中暨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具有學
籍之學生於法定修業年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在撫卹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
、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三、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給予全
公費待遇。
四、軍人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內給予半公費
待遇。
五、公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內給予全公
費待遇。
六、公教人員在職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內給
予半公費待遇。
七、軍公教人員死亡,領受一次撫卹金及撫卹期滿給予減免學雜費待遇。
八、傷殘榮軍,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三等殘,在撫卹期間內
給予半公費待遇。
九、公費優待項目發放標準如下:
(一)學雜費私立國民中小學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市立高中
依學雜費補助核定請領標準。
(二)主食費:公教遺族須前經教育廳核給主食米有案者並受領全公費者
核發主食米十二公斤,核定半公費者,則不發給。但軍人遺族子女
就學,須持有聯合勤務總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者,始可發給
主食米,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則免附證明,經核定全公費者,每月
發給主食米二十六公斤,半公費者發給主食米十三斤。
(三)副食費:領受全公費者每人每月發給二千八百元,領受半公費者減
半發給。
(四)制服費:每人每學年一千五百元,第二學期核給公費及領受半公費
者減半發給。
(五)書籍費:每人每學期一千元,領受半公費者減半發給。前述學雜費
補助標準依每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訂定請領標
準。
十、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
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十一、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遺族不予比照軍公教遺族核給本項就學費用優待
。
十二、各項優待申請期間:
(一)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九月三十日止。
(二)第二學期:自開學後至二月二十八日止。
第一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二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
學年度辦理。
十三、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
之卹亡給予撫卹令證書、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書、印領
清冊,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於規定時間內彙整初覈後,函送本府
教育局核辦。
十四、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七月至翌年一月底止,計七個月
,為第一學期;翌年二月至六月底止,計五月個月,為第二學期。
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九月份起核給。
十五、每學期公費一律由學校轉發。學校應於收到公費後三日內發給學生
,主食費、副食費應按月於月初發給。
十六、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一經核准,其減免及補助各費用,發至各該生
在同一學校畢業為止,不必每年再行檢證申請,但不得重複具領政
府設置之其他教育補助費。
十七、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輟學者,已發之制
服費、書籍費不予收回,主食費、副食費發至該生休學之當月止。
該生若於次學年度復學其復學當年之制服費及第一學期之書籍費不
再發給。
十八、學生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
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