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以下簡稱國中小)常態編班,特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
及分組學習準則第五條規定,設臺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
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編班推動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
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
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
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委員任期一年(每年三
月一日起至次年二月底止),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編班推動委員
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局科長或督學擔任。
三、編班推動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推動國中小常態編班。
(二)接受國中小有關常態編班之各項問題諮詢。
(三)規劃評鑑制度,評鑑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
(四)其他有關推動國中小常態編班事項。
四、編班推動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
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之
。
五、編班推動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應由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如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六、編班推動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惟開會時得依規定酌發出席費。
七、編班推動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民間團體等代表列席
、報告或召開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