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公務車載送服務身心障礙者等執行公益
勤務行為,於臺南市從事各項活動之停車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公務車專用停車證(以下簡稱專用停車證)核
發對象,為本市核准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
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執行公務期間,得申請專用停車證。
四、申請核發專用停車證者,備齊下列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向社政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
(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登記證影本。
(二)駕駛執照影本。
(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需登記機構或團體名下)。
(四)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五、社政主管機關核發專用停車證,以二張為限,有效期限為申請當年度
。
六、專用停車證因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申請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持
原專用停車證申請補發或換發。
七、專用停車證申請原因消滅時,申請者應將專用停車證繳還原發證機關
註銷,未繳還者由發證機關逕為註銷。
八、專用停車證應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搭載身心障礙者使用,未乘載
身心障礙者使用專用停車證,將停止該機構團體隔年專用停車證之申
請。
九、專用停車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通知發證機關逕為註銷
該專用停車證,且暫停申請資格三年;偽造、變造或冒用專用停車證
,不得申請核發專用停車證五年,偽造之停車證,應由發證機關予以
沒入;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