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為因應本市執行行政院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指定辦理「國民中、小學老
舊校舍整建計畫」及教育部編列經費補助辦理「加速國中、小老舊校
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提升執行效率,落實管考機制,並激
勵學校戮力辦理校舍整建工程及相關計畫,加速推動公共建設,爰訂
定本獎懲作業規定。
二、實施對象:臺南市所屬高中及各國民中、小學。
三、適用範圍:
(一)行政院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指定辦理「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整建計
畫」。
(二)教育部編列經費補助辦理「加速國中、小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
整建計畫」及國中、小校舍「補強工程(含設計、監造)」及國中
、小校舍「詳細評估」。
四、獎懲原則:
(一)獎勵部分:
1.年度內竣工且實際竣工於契約期限內如期如質完成者,工程主
辦機關相關主管及承辦負責人員依附表原則予以獎勵。
2.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優良工程,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評
審獲獎者,專案另予獎勵。
(二)懲處部分:
1.發生下列情況者,工程主辦機關首長及承辦負責人員至臺南市
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專案報告:
(1)學校未依教育部執行項目及規範執行,導致該經費運用
之計算(如:工程興建量體及面積等)無法符合核定規
範,造成無法執行工程招標、工程驗收等事宜或需報部
提報說明者。
(2)前置作業未完成即辦理發包程序,造成決標後得標廠商
無法施工,衍生爭議等情事,影響全年度預算執行進度
者。
(3)未將本府政策推行要項(如:雨水回收、設置太陽光電
系統、綠建築標章取得、公共藝術等)納入規劃設計施
工項目者。
(4)第一次招標無廠商投標,請學校立即檢討因應。有廠商
投標,連續流標達二次以上,未立即提出檢討原因及因
應對策者。
(5)工程施工期間,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或臺南市政府)辦理工程查核,發現嚴重缺失者
。
(6)工程提報停工,經查證非屬天候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執行機關之事由,造成工程延宕者。
(7)「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拆除重建工程」辦理「公共藝術
」項目未於工程竣工日完成,造成工程延宕,導致影響
年度預算執行進度者。
(8)工程期間增列非工程必需之要項或未依核定經費及核定
範疇造成需變更設計者。
(9)工程竣工後,未於期限內辦理工程驗收或延宕提報本局
辦理核結者。
(10)工程竣工後辦理核結時,造成需增加且超過核定經費
者。
2.發生下列情況者,視情節重大者,專案簽辦懲處。
(1)當年度未決標且經費遭致中央收回者。
(2)發生懲處部分1之情況經至本局專案報告後,仍未改善
者。
五、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生效,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