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巿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
例罰鍰案件分期繳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罰鍰而申請分期繳納罰鍰時,應
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
並得視個案情形要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三、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期數不得逾六期,除不盡之餘
額於第一期繳納。但特殊情形而需延長期數者,得專案簽請機關首長
核定延長期數,最高十二期為限。
四、核准分期繳納罰鍰之案件,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者,本局應就未繳納之
罰鍰,通知受處分人限期十五日內一次全部繳清;屆期仍未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五、分期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
期間。
六、移送強制執行後,經行政執行署徵詢是否同意受處分人分期繳納罰鍰
案件,準用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