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1.05.18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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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南瀛天文館門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40866985A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圖表附件:
附表.臺南市南瀛天文館收費基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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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南瀛天文館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費參觀天文展示館:
一、六歲以下持有身分證明或身高一百十五公分以下。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身分證明。
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本人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符合前項第三款情形者,得免費參觀星象劇場。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