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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5.31 09: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南市教人(二)字第106121423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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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以下簡稱各校)教職員之獎懲案件,特訂定本規定。
二、獎懲原則
(一)獎懲案件,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原則,做到公平、公開、公
      允,不得浮濫,以發揮獎懲之積極功能。
(二)獎勵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以樹立楷模,激勵榮譽心與責任感,
      並以實際主辦人員為優先。懲處應依責任之歸屬,據實陳報,不可
      因循寬貸。
(三)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得頒給獎狀;懲處分申誡、記過、記
      大過。同一敘獎事由之核獎種類以不重複為原則。
(四)本規定及附表所稱分區(區賽)、全市(市賽)、全國性(全國賽
      )、國際性(國際賽)之定義如下:
      1.分區(區賽):該組(級)至少四區或六隊(人)以上參與之
          活動或競賽。
      2.全市(市賽):由臺南市政府主辦或協辦之全市〔該組(級)
          至少八區或十二隊(人)以上〕參與之活動或競賽。
      3.全國性(全國賽):全國〔該組(級)至少六縣市以上〕參與
          之活動或競賽。
      4.國際性(國際賽):經政府認可且為三國以上(含本國)之活
          動或競賽。未達該等級競賽者比照次一等級競賽敘獎,未達分
          區(區賽)者不予敘獎。
(五)上級機關指定承辦全國性活動或各校遴派參加全國性競賽之獎勵,
      依上級機關核定或競賽辦法之獎勵標準辦理。
(六)各類比賽或展覽分級辦理者,區、市賽均於市賽完畢後核獎,惟區
      、市賽同時獲獎時,以最高獎勵為限。
(七)各機關學校處理權責內應辦之例行性或經常性事項無特殊成效或具
      體貢獻者,不予獎勵。
三、權責劃分
(一)校長獎懲案件,由本局核定發布。
(二)各校教師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應報本局核定發布,職員記大
      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應報本局層轉市府核定發布;各校教師及職
      員記功、記過以下之獎懲授權各校依權責核定發布,懲處案件應副
      知本局相關科室。
(三)同一獎懲案件如涉不同學校,其獎懲額度、人數或標準,應由本局
      統一規定或由主辦學校擬定建議經本局同意後,再由各校依權責辦
      理。
(四)各校辦理獎懲案件如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本局得撤銷之,並通知原
      學校重行辦理,違法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議處有關人員。
四、獎懲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逾期辦理者,除特殊正當理
    由外,應追究延誤責任。
五、報本局之獎懲案件應以獎懲請示單辦理,但報送名單內僅有校長一人
    或教師、職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應以獎懲建議函辦理
    ;記大功以上案件應檢附記一(二)大功具體事蹟表;獎懲案件應詳
    述具體事實,擬議具體意見,註明依據法令,檢齊有關證件,排列優
    先順序。
六、各校依權責發布之獎懲案件,應依法定程序、詳述具體事實、註明法
    令依據及教示條款。
七、督學於訪視學校期間,經查教職員有具體績優表現事實,得檢具相關
    證明資料,專案簽核予以敘獎鼓勵。
八、教職員之獎懲,除法令另訂有獎懲標準外,依本規定附表(一)至(
    八)之敘獎標準及補充規定辦理。
九、本規定各項敘獎標準,如具特殊情形者,應事先專案簽奉本局核准提
    高敘獎人數或額度;如為市府主辦之活動,得改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敘獎補充規定專案簽奉市府核准敘獎人
    數或額度。
十、各項活動、評鑑或競賽,已領取獎金、工作津貼者,不予敘獎,但情
    形特殊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十一、以下人員之獎懲得比照本規定:
(一)約聘僱及約用人員。
(二)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專任之園長及教師。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