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員工、洽公民眾及市政大樓安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市政大樓指本府永華市政中心及民治市政中心之行政大樓
、南瀛大樓、世紀大樓、社福大樓。
三、市政大樓開放時間如附表。
四、出入人員管理:
(一)本府員工:
1.進出市政大樓,應佩帶識別證;例假日應於出入登記簿登記,
經本府駐衛警察確認後放行。
2.下班後離開辦公室應關閉門窗及電源,除因業務需要外,不得
留宿於市政大樓。
3.本府駐衛警察巡邏發現未關閉之門窗及電源,應代為關閉並製
作紀錄,送交本府秘書處通知改善。
(二)長駐廠商、送貨及施工人員:
1.長駐於市政大樓之外包廠商,應由本府主辦機關(單位)製發
工作證,並將工作內容、地點、時間、人員名冊及聯絡電話等
資料送本府秘書處。
2.前目外包廠商之人員進出市政大樓,應佩帶工作證;例假日應
於出入登記簿登記,經本府駐衛警察確認後放行;除因業務需
要外,不得留宿於市政大樓。
3.載貨或卸貨人員,應於出入登記簿登記,始得進入市政大樓送
貨,停車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及影響交通秩序。
4.施工人員應由本府主辦機關(單位)事先將施工地點、時間、
人員名冊及聯絡電話等資料送交本府秘書處,必要時主辦機關
(單位)應派員於施工現場監督,以利聯繫及維護安全。
5.前目人員進入市政大樓,應於出入登記簿登記,並向本府駐衛
警察換發工作證;離開時應登記並繳還工作證。
(三)市政大樓非開放時間除辦理民眾服務業務外,不開放民眾進入洽公
。
五、物品出入管理:
(一)攜出或攜入市政大樓之物品,應配合本府駐衛警察檢視查驗。
(二)本府各機關(單位)購買大型物件或包裝物品進入市政大樓,應先
知會本府秘書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駐衛警察應禁止進入市政大樓:
(一)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之行為。
(二)未經許可進行廣告、招攬、推銷及販售等商業行為。
(三)攜帶導盲犬以外之動物或影響安全之危險物品。
(四)其他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行為。
七、市政大樓內各機關(單位)應將使用之辦公室門鎖鑰匙備份交本府秘
書處保管,以維護安全及因應突發事故。
八、本府民治市政中心世紀大樓星期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社福大樓之門
禁管制事項,分別由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及本府社會局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