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
各校)護理人員差假期間職務代理之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職務代理人員,係指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由
現職人員或約聘僱人員代理者。
三、護理人員差假時,應確實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完成請假程序。
四、各校應預為護理人員排定差假時之校內代理人員及代理順序,並視護
理人員之預算員額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護理人員預算員額數一人:
1.各校護理人員於學生在校期間請差假未達一日或無學生在校期
間,應由校內人員代理。
2.各校護理人員於學生在校期間請差假一日以上(含一日)未達
一個月者,為考量學生安全及用人時效,授權各校得免經公開
甄選程序逕行聘僱職務代理人員;請差假一個月以上者,應事
先報經本局同意後,再行聘僱職務代理人。
3.各校進用非現職人員代理時,得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
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差假所遺之業務;請假者如為護理師,依
聘用或僱用作業程序辦理,如為護士或保健員,則依僱用作業
程序辦理。
4.約聘僱人員之資格及執行業務應依據護理人員法及學校衛生法
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受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不得聘僱現職公
務人員。
5.聘僱退休人員擔任職務代理人,應受公務人員退休法之限制;
惟期間未逾一個月者,得約(聘)僱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代理,且同一年度內累計代理職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超過六
個月期限者,應通知原退休機關停止發放月退休金及停止辦理
優惠存款,至實際離職之日止。
6.約聘僱人員於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聘僱,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二)護理人員預算員額數二人(不含分校護理人員):
1.各校護理人員請差假未達一個月者,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
意事項,應由校內人員代理,不得聘僱職務代理人。
2.各校護理人員請差假一個月以上者,應事先報經本局同意後,
再依前款第三目至第六目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
格人員辦理其差假所遺之職務。
3.各校護理人員預算員額數二人,實際進用人員僅一人時,護理
人員差假之職務代理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各校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依前項排定之職務代理順序及
代理人員名冊,函報本局備查。
五、各校應視校務需要彈性處理差假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聘僱職務代理人員:
(一)護理人員請假未達一日。
(二)非因公務指派之公假。
(三)無學生在校期間之差假。
六、各校護理人員如有其他情形之差假需聘僱職務代理人時,應事先專案
報經本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