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公務人員考績法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立法意旨,建立連結施政績效與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列甲等人數比率(以下簡稱甲等比率)機制,以強化績效管理導向之考核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甲等比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百分之七十二為基準,並依其評核指標達成情形增減之。
前項所稱評核指標由本府人事處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另定之。
三、本府各機關甲等比率核定作業,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一級機關彙整其及所屬機關受考人數送本府人事處。
(二)各項評核指標主管機關(單位)彙整本府一級機關(單位)之評核結果送本府人事處。
(三)請秘書長召集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主計處處長、民政局局長與人事處處長召開考核小組會議,依評核結果及總體績效檢討各機關甲等比率。
(四)本府人事處將考核小組會議之檢討結果簽請市長綜合考評,並核定當年度各機關甲等比率。
一級機關設有下級機關者,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各機關甲等比率,應與其所屬機關合併計算。
四、本市各區公所甲等比率,由本府民政局參酌各區公所區政考核實施計畫之考核結果,綜整各區績效,訂定增減甲等比率之評核標準,並核列各區公所甲等比率後,送本府人事處依前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五、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職員甲等比率,由本府教育局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核實辦理。
六、本府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之甲等比率,依各該人員體系應適用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