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志願服務法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以期妥善管理及運用志願服務人力,提升本局服務
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志工應遵守下列工作守則及服務注意事項:
(一)應確立助人為快樂之本的信念,主動關懷社會需要,調和群己關係
。
(二)必須懂得「施比受更幸福」的道理,不能存有要別人回報的想法。
(三)根據自己的能力、興趣及專長,提供有效服務。
(四)本著客觀超然的立場服務,不感情用事,不接受任何報酬。
(五)應具有高度的熱心、愛心、耐心與服務技巧,以確保服務品質。
(六)尊重被服務者的人格尊嚴,以維護其應有的隱私權。
(七)應具有責任感,對服務對象不可輕諾,既經承諾不得失信。
(八)尊重服務機構的宗旨與權責,並嚴守服務品德及紀律。
(九)與機構及其他志願服務人員維繫良好關係,真誠合作。
(十)應接受專業人員的指導,並遵守各志工隊所訂定之規則。
(十一)不得以志工隊名義參與營利行為及政黨活動為目的之各項活動,
以保持中立之立場。
(十二)在參與本團隊之活動中應避免做個人行銷行為及收取額外之服務
費用、報酬,以免有推銷之嫌。
三、志工若違反紀律,經勸告無效者,停止其服務;若損害民眾權益或影
響團隊聲譽,其情節重大並查證屬實,得取消隊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