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為使臺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學
生學習需要、教學專業、民主參與之原則,辦理教科圖書選用採購,
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科圖書選用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選用教育部審定合格並領有執照(未逾期限)之教科圖書。
但稀有類科、發展課程特色或適應學生特殊需要,如無審定本,得
依教學需求選用非審定本或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自編
教材。
(二)列入書單之教科圖書應以教育部訂頒課程綱要之教學科目為限(含
選修科目,不含班會),各年級同一學年各科使用一種且同一版本
教科圖書為原則。學生於註冊時備有同版教科圖書,經驗明後應准
予免購。
(三)學校教務處或各科任課教師推薦經審定合格教科圖書,由各科教學
研究會,就各種版本教科圖書之內容、教學媒體、服務品質等詳加
討論後提列書單。經教務處彙整各年級各科目書單送課程發展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辦理採購。
(四)學校應防範未獲選用出版公司認為不公平之舉措。
(五)各科應推舉負責人,對已選用之教科圖書,蒐集使用者意見並記錄
,列為下學年選用之參考。
(六)參考書、工具書、習字帖、作業簿、評量卷等均不得列入書單。
三、學校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教科圖書採購作業,並與廠商簽訂
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與義務等事宜。學校教科圖書決標金額包括所
有教學輔助教材、工具等金額,且校方應以實際採購金額向學生收取
教科圖書費用,不得有溢收或因折扣退費事宜。其教科圖書之實收金
額應依行政程序送請校長核定。
四、教科圖書選用採購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並應歸檔保存五年供查核。
五、擔任各版本教科圖書或參考用書之編審、顧問、試用人員,不得參與
該科教科圖書選用採購相關事宜。
六、視障學生點字及大字體教材選用、採購、製作、配發事宜,依教育部
規定辦理。
七、學校除依本要點選用採購教科圖書外,其實際選用採購作業方式,由
學校自訂實施規定,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