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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10.02 06: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共圖書館使用及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111289675A號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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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公共圖書館之使用與管理,以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並依圖書館法第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本府或所屬機關設立之公共圖書館。

第 四 條  進入使用公共圖書館者,應遵守各館公告之開放時間、使用方式及下列事項:

一、保持衣履整潔及維護環境清潔。

二、關閉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或改為靜音,並至室外接聽電話。

三、六歲以下兒童須由成年人陪同。

四、妥善使用各項公共設備。

五、妥善保管私人物品。

六、除個人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與智慧型手機外,其他私人電器用品,不得使用館內電力充電,且禁止使用自備之延長線及多插頭等易導致用電過載之擴充設備。

七、遇緊急事件時,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八、其他主管機關公告應遵守之事項。

第 五 條  進入公共圖書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勸離:

一、罹患法定傳染病或酗酒泥醉。

二、躺臥、飲食、隨地吐痰、吸菸、嚼檳榔、喧嘩吵鬧或其他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

三、攜帶動物。但陪同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合格導盲犬或由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四、攜帶危險物品。

五、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第 六 條  外借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應持公共圖書館借閱證、行動借閱證或已結合借閱功能之卡別(以下簡稱借閱證)。

無法親自至公共圖書館外借圖書資料者,得委由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委託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辦理借閱。

第 七 條  申請借閱證者,應繕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檢具相關證件正本向公共圖書館提出申請:

一、個人借閱證:

(一)本國國民應持國民身分證。

(二)未領取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代為辦理。但經學校辦證者,不在此限。

(三)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應持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

二、家庭借閱證:每戶限辦一張,由設籍本市家戶成員之一持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有效之全戶戶籍謄本辦理。

三、團體借閱證:

(一)本市各機關學校應持首長(校長)之國民身分證辦理,並檢附申請公文。

(二)本市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持代表人或管理人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三目之身分證明文件辦理,並檢附立案登記或相關證明文件。

借閱證適用於本市公共圖書館;借閱證每滿五年,借閱人應檢具前項證明文件辦理驗證後,始得繼續使用。

第 八 條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借閱證時,得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驗證或補發時亦同。

第 九 條  使用者資料變更或借閱證遺失時,應向任一公共圖書館辦理資料變更或掛失登記;未辦理而發生冒用情事者,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第 十 條  申請補發借閱證應檢具第七條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申請人有停權事由時,應至停權事由消失後始得辦理。

第 十一 條  外借圖書資料之借期及冊數,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第 十二 條  逾期歸還圖書資料者,依每筆圖書資料逾期天數累計停止借閱天數。

每筆圖書資料每逾期一天計一點,累計至六十點時,停止借閱、預約及通閱權利,並自歸還逾期圖書資料次日起停止借閱六十天。

借閱人得依累計之逾期天數折算逾期處理費,逾期一天折算一元,並於繳納後,借閱圖書資料。

第 十三 條  下列圖書資料限在公共圖書館內閱覽,不提供外借:

一、報紙、當期期刊。

二、其他限館內閱覽、公務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第 十四 條  借閱人借閱之圖書資料,應於借閱時當場自行檢查有無撕毀、缺頁、缺附件、圈點、評註或污損等情形。有上述情形者,應於借閱時當場聲明。

第 十五 條  借出之圖書資料公共圖書館需收回時,借閱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一週內歸還。

第 十六 條  持有借閱證者,得利用預約系統預約任一公共圖書館已借出之圖書資料。每張借閱證可預約之冊數及取書期限,依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第 十七 條  館內圖書資料、期刊、報紙及器材設備應善加愛護,圖書資料經借閱始得攜出。

第 十八 條  閱覽與影印圖書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 十九 條  電腦網路區之電腦僅提供查詢及列印資訊;視聽區之設備僅提供觀看公共圖書館購置之公播版視聽資料。

使用前項電腦或設備,應持借閱證依登記之順序使用;每次使用時限及登記次數上限,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二十 條  借閱證不得冒領、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予以註銷,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二十一條  借閱或閱覽之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之責,有遺失、撕毀、缺頁、缺附件、圈點、評註或污損者,應償還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資料;期刊、報紙應償還相同名稱、刊期及日期者。遺失套書中之任一冊,可賠償遺失之單冊。

不能前項規定償還者,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或以二本三年內出版且為定價以上之同類目圖書資料償還:

一、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

二、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五十倍計價。

三、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

四、連續性套書以該套書總定價計價;非連續性套書以單冊定價計價;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五、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一元計價;不能查出面數者,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新臺幣二元計價;不能查出面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其他類圖書每冊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六、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DVDLD公播版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音帶、CD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

七、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

借閱人向任一公共圖書館辦理賠償時,已逾該圖書資料之借閱期限,仍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借閱人於辦理賠償後三個月內尋獲原書並檢附收據,公共圖書館得退還賠償金額。未附收據者,不受理。

第二十二條  使用公共圖書館電腦有下列情事者,公共圖書館得禁止其使用:

一、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

二、散播電腦病毒。

三、擅自更改電腦程式。

四、下載非法軟體。

五、連線色情網站。

六、玩網路及電腦遊戲。

七、影響網路安全、閱覽秩序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為防範前項各款不當行為,公共圖書館得安裝網路監控及管理軟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